《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農民個人之間承包的耕地、草地因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合同約定不予調整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借口,單方面解除合同,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責任田”為由,收回承包土地進行招標承包,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抵償債務。
因此,喬的訴訟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