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二條
勞動者不因國籍、種族、性別和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視。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和退出現役的軍人就業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