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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婚戀糾紛
法律主體性:

處理訂婚引起的糾紛可分為兩類:壹是個人糾紛,法院不受理。二、財產糾紛,因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法院應予受理。壹般遵循以下原則:1。對於通過婚姻合同買賣的財產,接收財產的壹方是非法所得,移交的財產應被判處國庫。2、以戀愛、訂婚為名,詐騙財物的,除犯詐騙罪外,還應當將詐騙所得的財物全部返還被害人。3.如果妳以婚姻的方式索要財產,如果妳在離婚時結婚時間很短,或者妳索要財產,妳可以酌情返還。如果難以確定所獲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則可以按贈與處理。4.戀愛或訂婚期間壹方給予另壹方的財產,解除婚約或終止戀愛關系時,應視情況另行處理。如果為了增進感情而送給對方價值不大的財物,將被視為贈與關系,壹般不予返還;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價值較大的贈與,可以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如果不能結婚,應允許捐贈者要求返還。《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對另壹方加以強迫,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