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二)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考慮合同的履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衡量,予以裁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所造成損失的30%的,壹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超過所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