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壹章的相關規定,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
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判決,以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保障壹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不受行政權力的侵犯,具有重要意義。
從理論上講,行政訴訟法有兩種理解:狹義的行政訴訟法又稱形式行政訴訟法,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特殊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訴訟法典,通常被稱為“民告官”。
廣義的行政訴訟法,也稱為行政訴訟法,是指在內容上規定行政訴訟問題的所有法律規範,無論其形式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