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擅自將國有文物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私自將國家禁止出售或者贈送給外國人的珍貴文物的;
(五)倒賣國家禁止出售的文物牟利的;
(六)走私文物;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八)其他妨礙文物管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走私,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