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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訴訟時效是多少年?
債權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訴訟時效超過三年,債務人可以在訴訟中提出不履行抗辯。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時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4.債權人受債務人或其他人控制;

5.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二條。

如果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