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4.債權人受債務人或其他人控制;
5.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二條。
如果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