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第四條藥廠必須由醫療專業人員負責生產、配制和質量檢驗,並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防止與其他藥品混用。每批配料必須多人核對,並詳細記錄每次生產使用的原料和成品數量,經手人簽字備查。所有工具和容器都應清洗,以防止汙染其他藥物。標註的數量要準確,包裝容器上要標註毒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