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157條
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期審理的特別嚴重、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