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是客體的占有者、使用者和實踐者。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沒有主體,就沒有權利的可能性和義務的必要性轉化為現實權利義務的條件,也就沒有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沒有客體,主體的存在和活動就失去了意義,權利和義務也就失去了目標。所以對象也是不可或缺的壹個方面。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本質,是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橋梁。有了主體和客體,沒有通過權利和義務的相互聯系,就不可能形成經濟和法律關系。因此,經濟法律關系的三要素是密切相關、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去掉任何壹個都不構成經濟法律關系,改變任何壹個都不再是原來的經濟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