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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與派出所的關系
法律解析: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是市(區、縣)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直接開展面向廣大人民群眾的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司法所的職責包括:糾紛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基層法律服務指導和管理、法治宣傳、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管理提供法律咨詢、信訪接待等。

派出所是公安系統的基層組織,是上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在我國,派出所根據國家治安管理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規定的權限,主要任務是堅決執行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同犯罪分子作鬥爭,預防和控制各種事故的發生,管理社會治安,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國家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的,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