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相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通信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駕駛員非法使用或者泄露車主、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65438元+0萬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