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商業飛行活動管理辦法》
第三條使用無人機開展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經營性飛行活動應當取得經營許可,未取得經營許可不得開展經營性飛行活動。
第四條中國民用航空局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實施統壹監督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負責轄區內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的頒發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