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壹)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住所、現住址、工作單位、違法經歷和被處罰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二)違法事實和證據,以及從重、從輕、減輕情節;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法律依據;(四)刑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五)對涉案財物的處理結果和對被處罰人的其他處理情況;(六)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七)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依法加收滯納金的標準和最高限額;處理涉案財物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附有罰沒、沒收、追繳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