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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履行了婚姻登記手續,具有登記結婚的形式;2.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缺乏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屬於違法婚姻,不是法定婚姻;3.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二者自始無效,自婚姻成立之日起不發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五十三條壹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壹千零五十四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