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條城鄉規劃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開發、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和能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和國防需要。
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和鎮規劃中合理確定城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