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支付賠償金;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