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六條,下列單位可以配備民用槍支:
(壹)經省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的單位和經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的營業性射擊場,可以配備射擊運動槍支;
(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狩獵場,可以配備獵槍;
(三)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繁殖和科學研究的單位,因業務需要,可以配備獵槍和麻醉註射槍。
狩獵區的獵人和牧區的牧民可以申請配置獵槍。狩獵區、牧區由省人民政府劃定。民用槍支配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按照從嚴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