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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將對工程中的質量問題負責?
法律主體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將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簽收合格,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建築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有監督檢查工程質量的責任;或者竣工驗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為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出具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或者驗收合格的工程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