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四條提倡建築工程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中的壹項或者多項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但是,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得化整為零發包給幾個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