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違規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業務品種;(二)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行為采取措施或者處罰。(六)調查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7)其他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