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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和憲法權的區別是什麽?
憲法權力(Verfassunggebendegewalt,Pouvoir Constitution)是壹種制定憲法的權力,它具有最高的法律來源,沒有上級法律規範,壹般不受前政權法律的限制,而只受法理學、自然法、憲法宗旨和國際法的限制。制憲權不是國家權力,它先於國家權力、高於國家權力、不依賴於國家權力,因而產生國家權力。

在我國,憲法權力只能由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

立法權構成了國家的主權,國家通過法律組織和調整壹切。立法權,即國家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分為兩類:第壹類是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權力;第二類是制定和修改普通法的權力。狹義的立法權指的是第二類。壹般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地方人大經授權也可制定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