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責令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第壹百壹十九條“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屬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和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