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這壹規定,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員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企業對員工的任何處分均無約束力且無效。
1.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應當在下列節日期間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⑴元旦;
②春節;
⑶國際勞動節;
⑷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三、職工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⑴退休;
(二)患病或者受傷的;
(三)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的;
⑷失業;
(5)軸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壹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