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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可以主張房屋使用費。
法律分析:如果房屋買賣合同終止,則無需支付房屋使用費,但如果任何壹方在合同履行期間給另壹方造成損失,則需要支付違約金。如果房屋在租賃過程中被房主出售或轉讓,租賃關系不會被破壞,這也是為了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事由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條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由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未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壹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