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事由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條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由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未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壹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