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因申請人過錯造成的行政訴訟案件;因申請人過錯責任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引發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申請人無法提供涉案案件相關證據且無法調查收集證據的案件。
法律客觀性: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