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企業的解散必須由清算人進行清算。合夥人退夥的,無需清算並返還其財產份額;
2.合夥企業解散清算後,合夥企業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合夥企業終止。
但是,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的,退出的合夥人不再參與合夥企業事務,合夥企業繼續存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了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壹)退出合夥協議的原因出現;
(二)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3 .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企業;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