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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案例
1.根據《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人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丁是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而且不能表示其他詞。

第二,1。a不正確。《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負有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所以這是錯誤的。2.c的觀點不正確。《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和對外代表合夥企業的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宋某系善意第三人,故合夥企業應承擔責任。3.b不正確。《合夥企業法》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原因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乙方應對原債務5萬元承擔連帶責任。4.丁的觀點是不正確的。《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關於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合夥企業法》原則上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和分享。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所以這是錯誤的。5《合夥企業法》規定新合夥人入夥前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楊光與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

3.《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損失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