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國家: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等地都采用這種法律制度;
大陸法系國家:法國、意大利、德國、荷蘭、葡萄牙和日本。
壹。英美法律體系
起源於中世紀的英格蘭,目前世界上三分之壹的人口(約24億人)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或混合民法體系中,其中大多數主要是英聯邦國家。
這壹法律體系與歐洲法律體系(又稱“大陸法”)並稱為當今世界最重要的兩大法律體系。從法律淵源來看,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特征,即反復參照先例,最終產生類似於道德觀念的共同規則和習慣規則。
第二,大陸法系。
各國的法律以1804的《法國民法典》為代表,因此大陸法系也被稱為羅馬法系或大陸法系。1896年,德國在《法國民法典》的基礎上制定了《德國民法典》,後來被壹些國家效仿,因此大陸法系也被稱為羅馬-德國法系。
擴展數據
主要特征
首先,法律體系是壹個國家所有現行法律的總和。
第二,法律體系是由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系統有機整體。
第三,法律體系的理想要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部協調。
第四,法律制度是客觀規律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壹。
另壹種法律制度的特點
1.法律體系是由壹個國家的國內法組成的體系,包括該國承認的國際法。
2.這是壹個由現行法律組成的體系。
3.構成法律體系的單位是法律部門,法律部門由若幹相關的法律規範組成,因此法律規範是法律體系的最基本單位。
4、法律體系不同於立法體系,立法體系是由規範性文件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