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商事主體即自然人或組織的組織結構或特征以及組織形式,商事主體可分為商事個人、商事人和商事合夥。
2.根據法律授權或設定的要求、程序和方式,商事主體可分為合法商事人、登記商事人和任意商事人;或必然商人、註冊商人和自由註冊商人。
3.根據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和事實地位,商事主體可分為正式商事人或固定商事人、虛構商事人和表面商事人。
4.根據經營者的經營規模,經營主體可分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5.根據業務類型,商業實體可以分為制造商,加工承包商,賣方,供應商,出租人,運輸和倉儲公司,食品和旅行服務提供商,金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代理人,經紀人,經紀人,受托人等。
6.根據商事主體資產的權利地位,有學者將商事主體分為個體經營者、企業、商事使用者等。在我國,商事主體的類型並沒有以商法典的形式明確劃分。可以從事商事活動的主體很多,主要表現在民法、企業法、涉外企業法、工商登記條例和稅法等方面。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中國,商事主體主要表現為商業人、商業個人、商業夥伴、商業中介、商業助理等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