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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科分類
在商法典創制時代,商事主體的分類主要是從商事活動的類型和法律表達的狀態來考慮的。20世紀以來,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壹系列專門商法的頒布,投資身份成為商人分類的又壹重要依據。商人類型的發展變化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態,同時也反映了商人作為壹種特定商業組織的不斷成熟。在當代各國商法中,商事主體表現為多種形式。不同國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論根據不同的標準對商事主體進行分類。壹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幾類:

1.根據商事主體即自然人或組織的組織結構或特征以及組織形式,商事主體可分為商事個人、商事人和商事合夥。

2.根據法律授權或設定的要求、程序和方式,商事主體可分為合法商事人、登記商事人和任意商事人;或必然商人、註冊商人和自由註冊商人。

3.根據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和事實地位,商事主體可分為正式商事人或固定商事人、虛構商事人和表面商事人。

4.根據經營者的經營規模,經營主體可分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5.根據業務類型,商業實體可以分為制造商,加工承包商,賣方,供應商,出租人,運輸和倉儲公司,食品和旅行服務提供商,金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代理人,經紀人,經紀人,受托人等。

6.根據商事主體資產的權利地位,有學者將商事主體分為個體經營者、企業、商事使用者等。在我國,商事主體的類型並沒有以商法典的形式明確劃分。可以從事商事活動的主體很多,主要表現在民法、企業法、涉外企業法、工商登記條例和稅法等方面。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中國,商事主體主要表現為商業人、商業個人、商業夥伴、商業中介、商業助理等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