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
行政許可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筆錄和《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聽證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法律分析

行政機關主動發起聽證。壹是依法啟動聽證,即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另壹類是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啟動的事項,即涉及公眾利益的其他重大許可事項;二是應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啟動聽證。需要組織聽證的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責令違法行為人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處以較大數額行政罰款。此類行政行為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但如果當事人不要求聽證,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也不會主動組織聽證。行政許可規定應當依據聽證筆錄作出許可決定。壹般來說,如果現行行政行為需要聽證,行政機關肯定會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三日內提出。聽證期間,行政相對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聽證是國家的壹項行政管理內容,其主要目的是增加執行過程中的透明度,讓人民來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壹)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二)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就審查意見提供證據和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進行舉證、申辯和質證;(5)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後簽名或者蓋章。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