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備註條款只要是雙方協商壹致的,沒有法律上的無效理由,就應該是合法有效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及合同中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143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
第470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②標的物;
③數量;
④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