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國家有關民政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依法承擔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登記、監督和管理責任;指導縣域社會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制定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制定社會福利機構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的銷售和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引導社會捐贈;指導特殊困難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的管理。
(四)參與制定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制定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五)制定本市城鄉基層自治建設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法規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五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相關行業和業務範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