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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
法律分析:原行政處罰法只規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目的,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的概念和定義。實踐中,壹些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處罰的性質和功能認識不全面、不準確,在思想認識、處罰實施、履行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尺度把握等方面存在偏差。有的往往是為了處罰而處罰,有的甚至背離了行政處罰的本來目的和功能,成為壹些執法機關和個別執法人員以罰款牟利的手段。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二條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減輕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該規定通過減少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方式明確了行政處罰的性質。結合第壹條關於“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規定,可以全面反映行政處罰的內涵和外延,有利於準確理解行政處罰的職能和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