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以法律為準繩,就是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嚴肅、公正、合法地進行裁判,維護法律,懲罰違法行為,打擊犯罪。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從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有利於社會公序良俗的出發點,對經濟和民事糾紛作出公正的裁決。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法律沒有規定,不適用類推,而是推定犯罪。
在案件審理中,要註意調查研究,不能以偏概全。所有的結論都來自調查的結束而不是開始。有爭議的案件應該在法庭上審理,而不是書面審理。壹般多是壹審,多是書面審理。書面審判有被法官認可的傾向。原告之所以不服,就是把事實擺在桌面上,進行法庭辯論,很多真相就會水落石出。誰對誰錯,自有定論。只有這樣才能有透明度。
改革開放以來,各類違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趨勢,賦予各職能部門的人員編制缺乏。比如法院明明案子太多手太少,不可能出去全面調查采訪,不可能抓人。比如有詐騙實施者,就要考慮公民的人權。但在法律定義上,民事糾紛適用民法通則,這就很難給案件執行界定壹個準確的依據。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出司法判決。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事實並不壹定都是符合壹般人眼中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而是可以通過證據證明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