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駕駛自行車或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3)嚴禁酒後駕車;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並發出信號,不得突然猛轉,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超車;
(五)不準牽引、攀爬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準雙手離開把手或者手握物品;
(六)不得助跑並行、互相追逐或者纏繞比賽;
(七)不得騎獨輪車或者兩人以上騎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安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第七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畜力車應當年滿16周歲,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酒後駕車;
(二)不準並線,駕駛員不得離開車輛;
(三)通過繁忙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狹窄道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危險路段時,不得超車。駕馭兩輪畜力車,要下車牽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馴服的動物駕駛,車上的幼畜必須拴牢;
(五)停放車輛應拉緊剎車,拴好牲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