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上發表民族歧視、民族侮辱言論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在出版物中刊登歧視、侮辱少數民族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壹條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