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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關於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有:

1.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14歲以下的人實施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不負刑事責任;2.已滿65,438+04周歲不滿65,438+06周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才構成犯罪,需要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在14周歲之前、14周歲至16周歲期間實施上述行為的,僅對14周歲至16周歲期間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14周歲之前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能作為犯罪壹並追究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均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人在達到16周歲前後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那麽只有未成年人在達到16周歲之後的行為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16周歲之前的行為不會被追究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治制度,對教職員工和學生開展學生欺淩防治教育培訓。

學校應當立即制止學生欺淩行為,並通知受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疏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於實施欺淩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根據欺淩的性質和程度加強管教。對嚴重欺淩行為,學校不得隱瞞,但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四十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和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性侵、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但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適合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和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學校、幼兒園應當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及時采取相關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