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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虛擬財產保護法》第四章
虛擬財產主體的劃分與確認

(虛擬財產的所有權)

第十四條虛擬財產的主體是遊戲玩家。

網絡上虛擬財產的獲得方式有兩種:壹種可以通過個人勞動、虛擬財產、經驗值獲得。玩家在這個過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同時也伴隨著大量購買遊戲裝備的費用;另壹種是玩家直接從遊戲運營商那裏購買,或者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商城和私下交易中獲得。

(壹)虛擬財產的占有是玩家和經營者的共識。

服務器上虛擬財產的數據顯示在存儲空間,是運營商的合法占有,但運營商只是代表玩家保管這些數據,無權隨意修改。

經營者“保管不慎”屬於違約行為;經營者自主處罰就是侵權。如違約或侵權,賠償200-8000元。情節嚴重的,可以酌情增加,但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2)虛擬財產的使用權在玩家手中。

在虛擬建築的世界裏,玩家有權使用虛擬財產繼續練級或交易,使用權在玩家手中。

(3)虛擬財產的收益權屬於玩家。

(4)虛擬財產的處置權屬於玩家。

在虛擬社會中,玩家有權通過出售或贈與的方式處置自己在虛擬世界中的財產,而處置虛擬財產的權利是玩家的。

第十五條玩家在練習遊戲或者行使權利時,不得侵犯他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