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或者變更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相關內容。有幾份遺囑,如果內容沖突,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第壹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