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P2P網貸行業由多個部門協調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處置等。公安部的主要職責是牽頭監管網貸機構的業務活動,打擊涉及點對點借貸的金融犯罪。
3.明確P2P平臺的信息中介性質,否定P2P平臺的信用中介地位,允許第三方對項目進行擔保。
4.規定P2P平臺不得線下銷售網貸產品,不得開展線下獲客、配股等業務。
5.規定P2P平臺應當向工商註冊地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備案,並及時披露匹配貸款項目的逾期率、壞賬率、交易金額、交易筆數、貸款余額、最大單戶貸款余額占比、最大10戶貸款余額占比、逾期貸款金額、客戶投訴等信息。
6.明確規定投資者應自行承擔本息損失。投資者在投資P2P平臺時,需要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信息,確保資金為自由資金,並明確具有風險意識和承受能力。在投資P2P平臺時,他們需要承擔借款可能造成的本金和利息損失。
雖然P2P監管規則並沒有像業內人士預測的那樣設置P2P平臺的具體準入門檻,但它們在信息披露、風險保障和資金托管等方面設置了更多規則,這無疑提高了P2P行業的“隱形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