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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監管規則征求意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案:1。對P2P平臺實行負面清單制度。《P2P管理辦法》對P2P平臺的經營範圍采取基於“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設立了12項禁止行為,包括平臺不得自吸、不得私設資金池、不得為項目提供擔保、不得期限錯配、不得混業經營、不得向非實名用戶公開宣傳融資項目等。

2.P2P網貸行業由多個部門協調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處置等。公安部的主要職責是牽頭監管網貸機構的業務活動,打擊涉及點對點借貸的金融犯罪。

3.明確P2P平臺的信息中介性質,否定P2P平臺的信用中介地位,允許第三方對項目進行擔保。

4.規定P2P平臺不得線下銷售網貸產品,不得開展線下獲客、配股等業務。

5.規定P2P平臺應當向工商註冊地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備案,並及時披露匹配貸款項目的逾期率、壞賬率、交易金額、交易筆數、貸款余額、最大單戶貸款余額占比、最大10戶貸款余額占比、逾期貸款金額、客戶投訴等信息。

6.明確規定投資者應自行承擔本息損失。投資者在投資P2P平臺時,需要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信息,確保資金為自由資金,並明確具有風險意識和承受能力。在投資P2P平臺時,他們需要承擔借款可能造成的本金和利息損失。

雖然P2P監管規則並沒有像業內人士預測的那樣設置P2P平臺的具體準入門檻,但它們在信息披露、風險保障和資金托管等方面設置了更多規則,這無疑提高了P2P行業的“隱形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