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四十四條:道路上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車道,右側為慢車道。在快車道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如果沒有達到速度,他們應該在慢車道上行駛。
摩托車應該在最右側車道行駛。如果有指示行駛速度的交通標誌,請以指示的行駛速度行駛。當慢車道上的機動車超過前車時,可以借用快車道行駛。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時速:
(a)沒有道路中心線,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裏,高速公路為每小時40公裏;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裏,高速公路為每小時70公裏。
擴展數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裏,其中拖拉機、電瓶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裏:
(壹)進出非機動車道和通過鐵路道口、急彎、窄路、窄橋時;
(2)掉頭、轉彎或下陡坡時;
(三)遇霧、雨、雪、沙塵和冰雹時,能見度在50米以內;
(4)在積雪或泥濘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故障機動車時。
參考資料: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