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時,受讓人善意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這裏的“善意”是惡意對稱的,是指受讓人對能夠影響法律效力的相關事實並不知情,受讓人的這種不知情並不存在主觀過錯。所以“善意”並不意味著善良,而是有“不知情”的意思。
其次,善意取得的例子
甲方和乙方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均購買了商品房。房屋產權登記時,房屋所有權人登記在甲方名下,但占用壹欄沒有記錄。半年後,由於經營資金短缺,甲方想把房子賣給丙方。過戶時,甲方主張房屋歸甲方所有,並向丙方出示了房屋所有權證,之後雙方簽訂了買賣協議,丙方向甲方支付了房款並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乙方得知此事後,主張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甲方以轉讓房屋時未征得其同意為由主張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無效,並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丙在購買房屋時並不知道該房屋是夫妻雙方的財產,甲出示的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所有權人僅為甲,甲也主張該房屋為甲的個人財產,故此時丙主觀上是善意的。
當然,如果C想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光有主觀上的善意是不夠的,還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要求。這裏需要明確的是,“善意取得”只能適用於法律允許轉讓的財產,而不適用於法律不允許轉讓的財產。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壹項制度,追悼問題應適用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轉讓方無權處分;
2.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4.依法應當登記的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以上是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相關內容。根據上述文章的解釋,相信您已經知道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