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般社區民警在檢查沿街商鋪的過程中,經常會發現商鋪內有人居住。這樣的地方壹般被稱為小型共享場所。對這類地方做了如下強制性規定:1。共用場所不應位於下列建築物內:生產、儲存、經營等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建築物;耐火等級為三級及以下的建築;廠房和倉庫;建築面積在2500 \u以上的商場、市場等公共建築;地下建築。2.住宿部分和非住宿部分在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合用場所,應采用不開門窗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樓板完全分隔,住宿部分和非住宿部分應分別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難以完全分隔時,不應設置人員住宿:共用部位建築高度大於15m;;接合處建築面積大於2000 _;入住合租場所的人數超過20人。3.此外,住宿和非住宿部分應配備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的煙霧火災探測報警器;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進行防火分隔;當無法分隔時,共用部位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住宿和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有困難時,應設置獨立的輔助疏散設施。對於達不到上述消防安全技術標準的,在實際操作中,建議責令相關場所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處罰。對於嚴重隱患,要求當場糾正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在同壹建築物內,並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住宅在同壹建築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
第六十壹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在同壹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住宅位於同壹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