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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規範、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主管全國市場主體統壹登記管理工作,制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制度辦法,推進登記全程電子化,規範登記行為,指導地方登記機關依法有序開展登記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加強對本轄區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提高登記管理水平。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承擔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管理職責。

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登記管理職責,執行全國統壹的登記管理政策文件和規範要求,使用統壹的登記材料和文件格式,以及統壹的省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系統,優化登記流程,推行網上辦理等便捷方式,完善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標準化和規範化的登記管理服務。

第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公司投資設立並持股50%以上的公司的登記管理由省級登記機關負責;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管理由地級以上地方登記機關負責。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轄區的登記管轄作出統壹規定;在特定情況下,上級登記機關可以依法將部分市場主體的登記管理委托給下級登記機關,或者承擔下級登記機關的部分登記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