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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律師費標準
根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收費標準有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政府指導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按規定執行政府指導價,具體細節需要當事人和律師協商溝通。

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殘疾賠償金。根據法醫鑒定標準,傷殘程度分為十個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傷殘之日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傷殘人員的誤工費和傷殘賠償金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人傷殘的當月為界,侵權人賠償之前的誤工費,之後侵權人賠償傷殘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律師費收取標準:

(1)初審階段:爭議對象計算比例(計算基數)

65438+萬元以下的部分,1.7%,但不低於5000元。

2.6%的爭議對象大於65438+萬元但小於1萬元。

3.5%的爭議對象為654.38+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

4.爭議對象500萬元以上654.38+00萬元以下的3%。

5.1%爭議對象大於10萬元但小於5000萬元。

6.爭議對象5000萬元以上的0.5%。

法律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