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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處理的相關法律
法律分析:(1)根據生活垃圾的收集量、分類方式、作業時間,配備收集設備和合格人員;

(二)及時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指定場所,不得混雜、傾倒、丟棄、散落或者堆放;

(三)收集車輛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四)清理工作場地,保持垃圾收集設施和周圍環境整潔;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和去向,並向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構報告;

(六)國家、省和本市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控制規劃應當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城市垃圾收集處理設施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控制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