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以R&D形式開展的網絡遊戲制作、網絡遊戲在線運營、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遊戲,是指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絡等信息網絡提供的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組成的遊戲產品和服務。
網絡遊戲在線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遊戲產品和服務,並使用用戶系統或收費系統的經營行為。
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遊戲經營單位發行,網絡遊戲用戶以法定貨幣按壹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的壹種虛擬兌換工具,存在於遊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的形式存儲在服務器中,並以特定的數字單位表示。
第三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是網絡遊戲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遊戲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網絡遊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以社會效益為優先,以保護未成年人為優先,弘揚反映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範,遵循保護公眾健康和適度遊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絡遊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和諧。
第五條網絡遊戲行業協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指導和監督會員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