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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微信官方賬號是否侵犯他人文章?
明確轉載“作品”的客觀內容。《著作權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包括文字作品在內的九類受保護作品。在網絡環境下,其他不能歸類為《著作權法》第三條所列作品,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並可以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應受到法院的保護。

因此,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傳播的原創作品大多受著作權法保護。但《著作權法》第五條明確規定,本法不適用於時事新聞。因此,如果微信公眾平臺轉載的內容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的時事新聞,則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不應認定為侵權。

擴展數據:

免稅原因的標識。微信公眾號微信官方賬號轉載他人原創作品的過程中,需要界定是否存在第三方過錯、受害人同意或意外等因素。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微信微信官方賬號的侵權行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例如,如果原創作品的作者同意在微信官方賬號上轉發其作品,則可能不被視為侵權。當然,在考慮壹般侵權免責時,也要考慮到微信侵權的特殊性,壹些特殊免責也要考慮在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0條明確了自媒體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認定程度。基於微信微信官方賬號轉載他人原創作品適用過錯原則;

轉載主體承擔與其性質和影響範圍相適應的註意義務的,可以視為特殊侵權的免責事由。當然,壹些微信官方賬號會“欺騙”轉載壹些沒有原始來源和作者信息的作品,或者未經授權對他人作品進行再加工或歪曲,這將侵犯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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