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規定》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受理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檢舉、控告、舉報和主動投案後,應當立即審查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的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要、疑難、復雜或者跨地區的線索,經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指定管轄或者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偵查。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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